移出經營者不得向移入經營者收取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所生成本。
根據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42條,移出經營者不得向移入經營者收取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所生成本。這表示當號碼轉移時,原經營者不得向新經營者收取任何轉移作業產生的費用。例如,如果一個手機號碼從一家電信公司轉移到另一家電信公司,原電信公司便不得向新電信公司收取任何轉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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