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以外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者得自行選擇攜碼用戶資料更新之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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