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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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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委託管理契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所定事項。 二、管理者未符第三十三條規定時之提前解約。 三、管理者之服務費率或收費機制。 四、管理者不得拒絕任一經營者或第二類電信事業之服務申請,且應以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 五、管理者對攜碼用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電信相關法令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應確保其機密與安全。 六、管理者對有關機關(構)依法查詢攜碼用戶資料者,應依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規定提供之。 七、管理者應配合本會之監理。 八、管理者違反委託管理契約所定事項時之處罰或其他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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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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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條文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法規
  • 法律效果名詞
  •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3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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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委託管理契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第三十一條第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