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撤回申請案者,其繳交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本會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及審查費。 二、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押標金及審查費的處理依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22條的規定進行。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撤回申請案時,其繳交的押標金及審查費將依以下規定處理: 一、在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申請案的申請人,其押標金及審查費將在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二、在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申請案的申請人,其押標金將在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但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在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申請案的申請人,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均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在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申請案,則根據該規定,押標金、審查費及利息均不予發還,並且已經發還的部分也需要追繳。這些規定是根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22條所訂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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