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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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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撤回申請案者,其繳交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本會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及審查費。 二、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押標金及審查費的處理依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22條的規定進行。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撤回申請案時,其繳交的押標金及審查費將依以下規定處理: 一、在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申請案的申請人,其押標金及審查費將在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二、在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申請案的申請人,其押標金將在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但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在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申請案的申請人,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均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在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申請案,則根據該規定,押標金、審查費及利息均不予發還,並且已經發還的部分也需要追繳。這些規定是根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22條所訂立的。

  • 送達名詞
  • 還押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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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申請人撤回申請案者,其繳交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本會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