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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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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節規定完成資格審查後,由本會公告含第十條規定之所有合格競價者名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23條的規定,完成資格審查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包含符合第十條規定的所有合格競價者名單。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係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依法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拆除或改善。這項法規管轄的範圍包括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因此這些法條的適用範圍相互關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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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依前節規定完成資格審查後,由本會公告含第十條規定之所有合格競價者名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