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節規定完成資格審查後,由本會公告含第十條規定之所有合格競價者名單。
根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23條的規定,完成資格審查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包含符合第十條規定的所有合格競價者名單。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係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依法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拆除或改善。這項法規管轄的範圍包括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因此這些法條的適用範圍相互關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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