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相關的法規是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29 條,根據這項法規,申請人參加競價而未得標的話,在本會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可以無息發還押標金;如果參加競價得標者繳交了履行保證金後,也可以無息發還押標金,不過得標者可以將繳納的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履行保證金的一部分。而如果申請人在得標後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或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或者依法失去競價資格的話,則押標金就不會被發還,已經發還的話,也會被追繳。 這些規定是根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29 條所訂定的。這條法規的適用範圍是無線寬頻接取業務,要求在參加競價時繳交押標金,並規定了押標金的退還和追繳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29 條及相關的行政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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