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應由本會通知其限期改善。
根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72 條,經營者若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造成使用者權益損害時,本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這表示當經營者的行為有可能對使用者造成損害時,相關的管理機構應該發出通知,要求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72 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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