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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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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應由本會通知其限期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72 條,經營者若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造成使用者權益損害時,本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這表示當經營者的行為有可能對使用者造成損害時,相關的管理機構應該發出通知,要求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72 條相關規定。

  • 足以生損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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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72 條規定:「經營者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應由本會通知其限期改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