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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許費之計費期間採曆年制。
  2. 經營者之營業年度採曆年制者,應於取得該管稽徵機關之准,並檢附該核准文件之影本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後,依其採用之營業年度期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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