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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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許費之計費期間採曆年制。
- 2.經營者之營業年度非採曆年制者,應於取得該管稽徵機關之核准,並檢附該核准文件之影本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後,依其採用之營業年度期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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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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