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經營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會或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繳費年度前一營業年度之特許費。
- 2.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特許費之繳費期限由本會依實際情形另行書面通知。
- 3.經營者未依前二項規定繳納特許費時,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及規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電信法 第 61 條條文
- 規費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