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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有溢繳、誤繳或短繳特許費之情形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由經營者提出具體證明,向本會申請退還,或由本會命其補繳。
  2. 前項退費或補繳,應自經營者繳納之日起,至本會准退費或命其補繳之日止,按退費額或補繳額,依繳費之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費或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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