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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簽證之一般財務報告、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向本會申報各種電信業務營業額及應繳特許費之數額。
  2. 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申報期限由本會依實際情形另行書面通知。
  3. 經營者未依前二項規定檢送相關財務報表時,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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