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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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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簽證之一般財務報告、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向本會申報各種電信業務營業額及應繳特許費之數額。
  2. 2.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申報期限由本會依實際情形另行書面通知。
  3. 3.經營者未依前二項規定檢送相關財務報表時,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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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法規
  • 名詞
  •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五項條文
  • 電信法67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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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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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第 6 條規定:「經營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