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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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第6-1條規定了繳納特許費金額的一定數額,並提及繳納期限以及無法在期限內繳納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根據此條款,如果繳納特許費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上,繳納義務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則可以根據規費法第十六條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舉例來說,對於行動電話業務的特許費金額應為新臺幣一億元,如果繳納義務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則可以根據這項法規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同樣地,其他業務的特許費金額也有對應的數額,並且有關繳納期限和分期繳納的具體規定。
- 義務人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規費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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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