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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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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繳納特許費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附具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2. 2.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 一、行動電話業務:新臺幣一億元。 二、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市內、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其他業務:新臺幣一百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第6-1條規定了繳納特許費金額的一定數額,並提及繳納期限以及無法在期限內繳納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根據此條款,如果繳納特許費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上,繳納義務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則可以根據規費法第十六條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舉例來說,對於行動電話業務的特許費金額應為新臺幣一億元,如果繳納義務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則可以根據這項法規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同樣地,其他業務的特許費金額也有對應的數額,並且有關繳納期限和分期繳納的具體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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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第 6-1 條規定:「應繳納特許費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