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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繳納特許費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附具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2. 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 一、行動電話業務:新臺幣一億元。 二、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市內、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其他業務: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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