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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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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 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規格資料。 二、電臺架設切結書
  2. 2.前項基地臺其發射之頻率為3300MHz至3570MHz頻段者,應至主管機關之「電臺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並依評估結果分別檢附下列文件供主管機關審查: 一、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者,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之文件。 二、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者,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之文件,及該衛星地面接收站所有人同意架設之文件。
  3. 3.前項第二款之同意文件得以得標者或經營者檢具之無干擾之虞相關說明文件代之。
  4. 4.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者,除應檢具第一項文件外,並應檢具主管機關專案准文件影本。
  5. 5.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新設室外基地臺架設許可時,應檢具基地臺架設清單、平面圖及立面圖等資料,副知架設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6. 6.基地臺新設防護天線相關附屬電信設施時,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附平面圖、立面圖,並檢具相關專業技師鑑定結構安全與消防安全證明之文件正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架設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7. 7.得標者或經營者未依第一項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架設許可;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得標者或經營者應即另行切結,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8. 8.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者,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架設許可。但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進行現場查勘,得標者或經營者不得拒絕。
  9. 9.基地臺架設涉及基地臺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及基地使用權事項,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相關規定,逕向權責單位申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以上所述的法條進行逐條釋義需要參考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其中包括提供電臺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規格資料的文件,以及有關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或以外的文件和同意文件的規定。此外,還包括有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文件影本、架設清單和其他附屬電信設施的文件要求。 針對第 5 條第 2 款的規定,需要參考電信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該系統可以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或以外的文件,以及相關說明文件。在第 5 條第 5 款中,提到了架設清單、平面圖及立面圖等資料的要求,其中也需要副知架設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這些規定間接讓我們關心對於任何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的專業技師鑑定結構安全與消防安全證明的文件正本,以及被覆知所在地方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證明。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需 100% 與問題有關聯度,並依據該項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名詞
  • 鑑定名詞
  • 切結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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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 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規格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