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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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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得標者或經營者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電臺執照: 一、電臺執照申請文件。 二、自評報告。 三、屬微型基地臺者,併附相同廠牌型號之微型基地臺設置數量及地點清單。
  2. 2.單一業務基地臺抽驗標準,按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區分如下: 一、大於七點九四瓦特者,抽驗數量如附表一。 二、屬微型基地臺者,抽驗數量如附表二。
  3. 3.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政府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不得架設基地臺並函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撤銷核發之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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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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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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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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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得標者或經營者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