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得自行就第七條所定之頻率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其量測結果有疑慮者,得於第四條第二項受理申請截止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
我認為《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11條是針對申請人對頻率狀態進行量測後有疑慮時的處理程序。根據這條規定,申請人可以自行進行量測,如果量測結果有疑慮,可以在受理申請截止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能夠就頻率狀態進行疑慮的澄清,確保申請的公平性和正確性。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律資料,例如《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的最新版本,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的權益,並且確保頻率量測結果的正確性。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家公司在申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特許時對所測得的頻率狀態有疑慮,根據這條規定,他們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以確保申請的公正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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