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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事業計畫構想書。 三、押標金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四、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2. 前項之事業計畫構想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設備概況: (一)採用行動寬頻技術之種類與特性(含技術名稱、可支援之最高移動速率、平均頻譜使用效率、高速基地臺設備規格之可達最高下行速率等)。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種類。 二、資通安全維護規劃: (一)系統整體資通安全架構及防護設施。 (二)網路功能元件之效能安全及故障管理措施。 三、財務結構:預計於得標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時之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預估未來五年之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計畫。 四、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五、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監事名單、經理人名單、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名簿、外國人持股比例計算表及從屬公司關係報告書,控制公司之合併營業報告書。 六、事業計畫構想書摘要,可供本會引用及公開之資訊。
  3. 前二項所定文件應記載事項及其方式,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4. 為查第九條同一申請人或第十條聯合申請人之情形,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限期命申請人或經營者補具相關資料。
  5.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6. 押標金金額為新臺幣十億元,審查費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申請人繳納押標金及審查費後,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於競價結果公告前不得要求發還。
  7. 押標金及審查費應分別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匯款時應填寫申請人之公司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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