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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2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主管機關公告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與他競價者或他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行為;違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資格。
  2.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之行為有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虞時,由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廢止其競價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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