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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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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競價者於第一回合未提出或為無效提出者,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資格。
  2. 2.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暫時棄權達四次者,主管機關廢止其繼續提出需求頻寬之資格。
  3.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暫時棄權: 一、每一回合之暫時得標者未於該回合提出。 二、經認定於回合中之提出需求頻寬無效。
  4. 4.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擬放棄繼續提出時,應於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利用電子報價系統向主管機關表示放棄。但競價者已於該回合提出需求頻寬者,不得於該回合為之。
  5. 5.暫時得標者於數量競價進行中,因第二項規定喪失繼續提出資格或第四項放棄繼續提出之情事者,仍保留其暫時得標者之資格,至無暫時得標頻寬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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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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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競價者於第一回合未提出或為無效提出者,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資格。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暫時棄權達四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