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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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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要競價回合連續二回合全數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均未提出有效需求頻寬,主要競價回合結束。
  2. 2.主要競價回合結束後,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主要競價回合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為其主要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各頻段之暫時得標頻寬及暫時得標單價。
  3. 3.主要競價回合結束後,任一頻段主要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之暫時得標頻寬總和如未達開放申請總頻寬,且一位以上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主要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之暫時得標頻寬達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該頻段上限者,於下一回合接續辦理補充競價回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答案。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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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31-1 條規定:「主要競價回合連續二回合全數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均未提出有效需求頻寬,主要競價回合結束。主要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3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