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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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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下列順序決定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頻率位置: 一、所有數量競價得標者均提具頻率位置意向書,頻率位置均未包含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公告排列組合選項內未有得標者之頻率位置,且均無重疊時,依頻率位置意向書決定得標頻率位置。 二、依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公告,僅有一排列組合選項時,依該排列組合決定得標頻率位置。
  2. 2.數量競價得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未提具頻率位置意向書: 一、未依前條規定參與位置競價。 二、頻率位置意向書無公司章或負責人簽章。 三、未能依頻率位置意向書辨識意向,或具二以上意向。 四、頻率位置意向不符合數量競價得標頻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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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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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33-3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下列順序決定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頻率位置: 一、所有數量競價得標者均提具頻率位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3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