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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3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依下列順序決定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頻率位置: 一、所有數量競價得標者均提具頻率位置意向書,頻率位置均未包含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公告排列組合選項內未有得標者之頻率位置,且均無重疊時,依頻率位置意向書決定得標頻率位置。 二、依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公告,僅有一排列組合選項時,依該排列組合決定得標頻率位置。
  2. 數量競價得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未提具頻率位置意向書: 一、未依前條規定參與位置競價。 二、頻率位置意向書無公司章或負責人簽章。 三、未能依頻率位置意向書辨識意向,或具二以上意向。 四、頻率位置意向不符合數量競價得標頻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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