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33-2

快速跳轉
  1. 1.位置競價於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公告日期上午時段開始辦理。
  2. 2.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於位置競價開始時,提出頻率位置意向書。
  3. 3.頻率位置意向書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4. 4.數量競價得標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參與位置競價,並應出具授權委任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33-2 條規定:「位置競價於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公告日期上午時段開始辦理。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於位置競價開始時,提出頻率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3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