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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3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位置競價於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公告日期上午時段開始辦理。
  2. 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於位置競價開始時,提出頻率位置意向書。
  3. 頻率位置意向書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4. 數量競價得標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參與位置競價,並應出具授權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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