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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3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頻段得標頻率位置之決定,依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辦理;未能決定時,依第三十三條之四方式辦理。
  2. 數量競價得標者間於數量競價結束之日起至位置競價開始前,得協議各頻段之得標頻率位置;其協議之頻率位置不受前條第五項第一款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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