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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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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頻段得標頻率位置之決定,依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辦理;未能決定時,依第三十三條之四方式辦理。
  2. 2.數量競價得標者間於數量競價結束之日起至位置競價開始前,得協議各頻段之得標頻率位置;其協議之頻率位置不受前條第五項第一款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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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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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33-1 條規定:「各頻段得標頻率位置之決定,依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辦理;未能決定時,依第三十三條之四方式辦理。數量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