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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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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得標者申請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辦理完成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與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2. 2.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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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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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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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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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49 條規定:「得標者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