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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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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 二、業務種類。 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 四、營業區域。 五、使用頻率。 六、有效期間。 七、發照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50條,特許執照應載明了上述七個事項,包括經營者名稱、業務種類、資本總額、營業區域、使用頻率、有效期間和發照日期。這些資訊對於業務的合法經營和監管具有重要意義。在實務上,這些資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對於業者負責地遵循法規,以及主管機關進行監管都是至關重要的。因此,特許執照中的這些細節應當嚴謹記載並遵循法律規定。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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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50 條規定:「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 二、業務種類。 三、資本總額及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