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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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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申請經營行動寬頻業務的公司必須是已依照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外國人持有的股份總數也必須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項的規定。 在此例中,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書內容所載,它提到了關於外國人投資第一類電信事業,不論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投資『持股』比例應合併計算,並且按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外國人『投股』總數不得超過五分之一(二○%)之上限。這樣的範例與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8條所述的外國人持有股份比例的規定是有關聯的。 然而,對於更具體的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8條的解釋,我無法提供更多詳細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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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持有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