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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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之認定,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舉行公聽會。 二、委請其他機構辦理民意調查。 三、邀請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面談。 四、至各服務地區訪談。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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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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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公聽會名詞
- 廣播電視法 第 1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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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