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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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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於電視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一年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發者,原領之執照期間屆滿,應即停播。
  2. 2.申請換發執照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不予受理: 一、已逾換發執照申請期限。 二、依本法第十條第八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中,明定屆期不予換發執照。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通知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繳回原配頻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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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3 條規定:「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於電視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一年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