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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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查諮詢委員會應依換發執照申請文件及換發執照審查表(如附件四)辦理初審。
- 2.前項初審應就申請者之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與未來營運計畫分別進行審查,審查諮詢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提出改善建議,併同審查結果,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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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