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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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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諮詢委員會應依換發執照申請文件及換發執照審查表(如附件四)辦理初審。
  2. 2.前項初審應就申請者之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與未來營運計畫分別進行審查,審查諮詢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提出改善建議,併同審查結果,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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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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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11 條規定:「審查諮詢委員會應依換發執照申請文件及換發執照審查表(如附件四)辦理初審。前項初審應就申請者之過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