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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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換發執照,係指廣播事業廣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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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廣播事業之執照有效期間為9年,屆滿前應依主管機關之公告,申請換發執照。因此,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2條所述之換發執照即指的是廣播事業廣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的換發程序。可舉例說明,根據司法院裁判書中的案例,被上訴人在執照有效期屆滿後向上訴人申請換發執照,後因違反相關法規被要求付出附款,而此情況即為申請換發執照的一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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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