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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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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諮詢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9條,審查諮詢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這表示在審查諮詢會議中,必須有足夠的委員出席才能進行議事和作出決議。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審查諮詢的有效性和客觀性。 參考資料: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乃在於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以維護媒體專業自主,可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負有不受「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直接、間接投資之行政法上義務。 根據此法律,審查諮詢委員會的規定旨在確保審查的客觀性和專業性,以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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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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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9 條規定:「審查諮詢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