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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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諮詢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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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9條,審查諮詢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這表示在審查諮詢會議中,必須有足夠的委員出席才能進行議事和作出決議。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審查諮詢的有效性和客觀性。 參考資料: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乃在於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以維護媒體專業自主,可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負有不受「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直接、間接投資之行政法上義務。 根據此法律,審查諮詢委員會的規定旨在確保審查的客觀性和專業性,以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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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