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者。 二、依第十七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者。 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廢止競價者競價或得標資格者。 四、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廢止申請人參加抽籤或得標資格者。
我不知道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19條有關於主管機關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的規定,因為我無法在提供的文字中找到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