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28

快速跳轉
  1. 1.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審查後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合格者,於主管機關公告審查合格名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而未得標,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無息發還。 三、參加競價而得標,於依規定繳納得標金金額或頭期款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得標金頭期款之一部。
  2. 2.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 二、依第二十四條廢止競價資格或喪失競價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28 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審查後非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合格者,於主管機關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