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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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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辦理競價作業,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2. 2.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前報到、進入競價室。違反者,喪失報價之資格。
  3. 3.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中,不得使用任何通信設備並應關閉電源,其有擾亂競價室秩序或妨害競價公平性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改正,不改正者,喪失其競價之資格。
  4. 4.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主管機關公告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其他競價者或其他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行為,違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之資格。
  5. 5.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因違反規定喪失競價資格者,其授權代理人應即離開並不得再進入競價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攜帶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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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競價作業,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