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一、報價標的非所申請之標的。 二、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認或辨別。 三、報價數值空白或提出二個以上不同報價。 四、未於主管機關指定時間內遞交報價單。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報價單位進行報價。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效報價之情形。
對於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25 條的情形一至六,應該如何釋義,除了參考該法規本身以外,也可以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64號解釋及相關案例進行論述。然而,因為無法提供即時的法律相關資訊,所以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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