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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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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一、報價標的所申請之標的。 二、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認或辨別。 三、報價數值空白或提出二個以上不同報價。 四、未於主管機關指定時間內遞交報價單。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報價單位進行報價。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效報價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25 條的情形一至六,應該如何釋義,除了參考該法規本身以外,也可以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64號解釋及相關案例進行論述。然而,因為無法提供即時的法律相關資訊,所以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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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2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一、報價標的非所申請之標的。 二、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認或辨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