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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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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競價作業時,各競價標的採一回合報價方式進行。
  2. 2.前項報價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3. 3.競價者報價之價金,全區性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單位;區域性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
  4. 4.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報價為暫時得標價。
  5. 5.二以上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相同最高報價時,採抽籤方式決定暫時得標者。
  6. 6.競價者之報價均未達該競價標的之底價時,主管機關應予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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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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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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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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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23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競價作業時,各競價標的採一回合報價方式進行。前項報價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競價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