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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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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前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全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辦理者,其競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2. 2.各張執照為競價作業之競價標的,並依序辦理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競價。
  3. 3.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之競價日期、競價地點及競價作業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4. 4.主管機關應於前項競價作業前,舉行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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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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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22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前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全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