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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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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臺:指依法准設立之廣播電臺,簡稱電臺。 二、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 三、全區性廣播事業:指依法設置廣播電臺,經營地區為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之廣播事業。 四、區域性廣播事業:指設置乙類調頻或乙類調幅廣播電臺,依法經營主管機關指定區域之廣播事業。 五、社區性廣播事業:指設置甲類調頻或甲類調幅廣播電臺,依法經營主管機關指定區域之廣播事業。 六、既有廣播事業:指本辦法發布日施行前取得廣播執照者。 七、經營者:指本辦法發布日施行後取得廣播執照經營廣播電臺者。
  2. 2.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甲、乙類廣播電臺,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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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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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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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臺:指依法核准設立之廣播電臺,簡稱電臺。 二、廣播事業:指經營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