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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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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無法於所定期間內完成籌設並取得廣播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申請最長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展期;主管機關認定理由與工程無關或屬必要者,得不予許可展期。
  2. 2.社區性廣播事業得標者不得申請展延籌設期限。
  3. 3.得標者未依規定完成籌設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得標資格、籌設許可、電臺架設許可、電臺執照、廣播執照及所配頻率。
  4. 4.逾期未完成籌設之得標者,主管機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已履行之保證責任;已退還履行保證金或通知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者,主管機關得追繳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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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追繳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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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1 條規定:「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無法於所定期間內完成籌設並取得廣播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