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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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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於取得全部電臺執照後,得申請退還百分之四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百分之四十保證責任;於設立完成且取得廣播執照後,得申請再退還百分之六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再解除百分之六十保證責任。
  2. 2.全區性廣播事業得標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一、不分期實施者,於設立完成且取得全區性廣播執照後,得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二、分期實施者,於完成第一期設立且取得廣播執照後,得申請退還百分之四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百分之四十保證責任;於設立完成且換發全區性廣播執照後,得申請再退還百分之六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再解除百分之六十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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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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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2 條規定:「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於取得全部電臺執照後,得申請退還百分之四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