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四、公司股東名簿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電臺執照影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上列文件,其中包括第一項的申請書、第二項的公司、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第三項的公司章程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等。此法條的具體內容來自於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5 條,必須遵守其中規定的文件檢具要求。參考資料來自於相關法規的最新文件,並依據該條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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