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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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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四、公司股東名簿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電臺執照影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上列文件,其中包括第一項的申請書、第二項的公司、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第三項的公司章程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等。此法條的具體內容來自於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5 條,必須遵守其中規定的文件檢具要求。參考資料來自於相關法規的最新文件,並依據該條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 名詞
  • 法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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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5 條規定:「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