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核配: 一、籌設許可核准函影本。 二、頻率指配申請表。
根據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7-5 條的規定,申請人在取得籌設許可後,需檢具籌設許可核准函影本和頻率指配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核配。這表示在申請頻率核配時,申請人必須附上取得籌設許可的核准函影本以及填妥的頻率指配申請表。 一個與該條款有關的範例是在實際申請頻率核配時,申請人必須攜帶相關的籌設許可核准函和填妥的頻率指配申請表,以便提交給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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