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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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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區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二年,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三年。
  2. 2.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籌設許可有效期間六年,全部設立時程不得逾九年,並得分期設立。
  3. 3.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展期。
  4. 4.前項申請展期,應經申請人之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同意。但申請人為二級機關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廣播事業的設立許可有效期間,根據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7-6 條規定,社區性廣播事業的籌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二年,而區域性廣播事業的籌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此外,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其籌設許可有效期間為六年,並且能夠分期設立,全部設立時程不得超過九年。 若全區性廣播事業或區域性廣播事業未能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完成,則可在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展期。申請展期時,必須經申請人的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同意才能進行,但如果申請人本身即為二級機關者,則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根據《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7-6 條與相關司法院判決書中所提到的「有線廣播電視法」,針對廣播事業的許可事項與期限進行了詳細的解釋。例如,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規定,系統之籌設應於營運計畫所載系統設置時程內完成,並於設置時程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系統工程查驗申請。這些法條的規定與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7-6 條相關,因此可以提供相關的參考。 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與相關案例材料,無法提供更為具體的舉例和論述。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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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7-6 條規定:「社區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二年,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三年。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