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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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填具之申請書或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審查費併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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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 10 條,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申請書或營運計畫資料若不全,應予通知限期補正;若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則應駁回其申請,並將審查費併予發還。 例如,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78 號解釋,對於有關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申請審查,若申請書或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審查機關應予以通知限期補正,如未補正或補正不全,則應駁回其申請。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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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