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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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審查申請案件並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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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9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召開諮詢會議審查申請案件,並提供諮詢意見。這表示在申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主管機關有義務召開諮詢會議,並在審查過程中提供相應的諮詢意見,以確保申請案件得到充分的審查和評估。 參考資料:《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範例:例如在申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主管機關召開諮詢會議,並提供專家意見來審查和評估申請案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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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