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諮詢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受審查事業或其他諮詢委員提請迴避;被提請迴避之諮詢委員,得提出說明意見: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詳細內容和相關案例。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