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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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提請迴避: 一、諮詢委員為受審查事業之現任或二年內曾任職受審查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 二、諮詢委員其配偶、前配偶或他方之婚約當事人,為受審查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諮詢委員之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受審查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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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第 9 條》,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並且應自行提請迴避的情形包括:諮詢委員為受審查事業的現任或二年內曾任職受審查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諮詢委員的配偶、前配偶或他方之婚約當事人為受審查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諮詢委員的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受審查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舉例來說,如果諮詢委員的配偶是受審查事業的董事,則該諮詢委員應自行提請迴避審議程序。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諮詢委員在審議過程中能夠保持客觀公正,並避免利益衝突的情況發生。
- 監察人名詞
- 婚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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