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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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會議因審議案件之需要,得赴受審查事業實地訪查,並得通知受審查事業之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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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第7條規定諮詢會議在審議案件時,有必要的話可以進行實地訪查,並可以通知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這條規定強調諮詢會議在審議過程中可以進行實地訪查以取得更多資料或了解特定情況,同時給予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的機會,以確保審議公正。這項規定符合相關法規對於公開透明、當事人權益保障的要求。 參考資料:審議規則第7條及相關法規條款 範例:例如在一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換照申請案中,諮詢會議可能需要前往該事業的營運基地進行實地訪查,以了解其營運情況和遵守相關法規的情形。在進行實地訪查後,諮詢會議可能會通知該事業的相關當事人前來會議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以進一步了解其立場和情況。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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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