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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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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會議之審議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業務單位應先就受審查事業提出之申請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或文件資料之形式檢,文件齊備者始提交諮詢委員確認並進行個別審查。 二、諮詢委員對於申設、評鑑、換照案件之個別審查,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授權本會訂定之申設、評鑑及換照審查辦法所訂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提出審查意見。 三、諮詢委員之個別審查意見,須經諮詢會議討論並作成全體諮詢委員建議之初審決議,再由本會業務單位提請本會委員會議作成複審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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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第 6 條規定:「諮詢會議之審議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業務單位應先就受審查事業提出之申請資料,進行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