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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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審查並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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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第 7 條,主管機關應召開諮詢會議,以審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換照申請案件,並提供諮詢意見。在審查換照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善盡諮詢的義務,提供有利於申請人的意見與建議。 舉例:根據最新資料,主管機關應召開諮詢會議審查申請人的換照申請,並提供諮詢意見。例如,在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換照申請中,主管機關召開諮詢會議邀請業界專家與相關利害關係人,提供意見與建議,以確保換照審查程序公正公平。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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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