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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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者,填具之申請書、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令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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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第 8 條,申請換照者需填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資料,若資料不全,則需限期補正;若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則會被駁回申請。 此規定可以解釋為要求申請者提供完整的申請書和相關營運計畫資料,若不完整則給予限期補正的機會。若在指定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不完整,則申請將被駁回。這種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第8條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主管機關制定之法規。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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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